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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争议驰名商标
    发表时间:2015-09-29     阅读次数:990     字体:【

    一、驰名商标注册人所提的“小争议”,理应适用5年争议期限的规定。

    现实中,有一些商标的注册人,在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基于驰名认定,对注册历史已经超过5年的商标,以“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提出争议。但这样的超期争议,不符合商标法的程序规定。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三款及其对应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申请人商标与被申请人的系争商标,为“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业内习惯称为“小争议”),无论要求保护的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均必须适用5年争议期的规定。

    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共有4款,其中“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的规定只是出现在第二款中,其第三款(《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其为“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为依据提出的争议)明确规定了“五年内的争议期限”,根本没有指出“驰名商标可以不受五年时间限制”之规定,亦即,即使是“驰名商标”,如果是依据“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提出争议,也应当适用《商标法》所规定的5年争议期限。

    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三款及其对应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没有对“驰名商标”之争议申请不适用5年期限做出但则规定。即使是驰名商标,也无权、无依据去规避上述法律以及法规的规定。

    二、当驰名商标已经注册的情况下,就相同类似的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如果在后商标的注册的历史超过5年,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层面几乎没有获胜的可能。

    综合一下驰名商标注册人所提争议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一款、二款(建立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三款。这其中,最常见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一款、二款(建立在《商标法》第十三条、以及第十三条。

    1、关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这条司法解释,极大地限制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一款的适用。在现实中,驰名商标的注册人极难举证证明系争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一款几乎无法适用于通常的争议案,即使要求保护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2、关于《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理标准》就针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之“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有以下规定:2.1: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须符合下列要件: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2.2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须符合下列要件:(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

    简单地说,若要适用十三条一款,则驰名商标必须是未在中国注册;若要适用十三条二款,则商标的指定商品必须是不相同不类似的。再归纳一下:当驰名商标已经在中国取得注册的情况下,就相同类似的商品上他人在后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中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法适用。

    3、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这条规定规定:商标必须未在中国取得注册。只有在“尚未注册的情况下”才存在“恶意抢先注册的问题”。当驰名商标已经在中国取得注册的情况下,就面对相同类似的商品上他人在后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无法适用。

    4、关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三款,这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争议应在“5年期限”内提出,当争议超期的情况下,即使是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三款也不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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